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(Bei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) 简称365bet现金开户 (下同) ,本会会址设在北大学医学部,邮政编码:100083。
第二条 本会为北医校友自愿联合的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广大校友,加强校友与母校,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,开展科技合作,进一步发扬北医的优良传统,为母校事业发展,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为祖国统一事业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任务: 1、沟通母校与校友的联系; 2、传递母校和校友之间的信息; 3、开展学术交流,科技协作及联谊活动; 4、团结广大校友,实现本会宗旨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凡在北医各个时期〈包括北京医科专门学校、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、北京大学医学院、北京医学院、北京医科大学、北京大学医学部〉的毕业生、肆业生、进修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 1、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 2、校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各地校友会与本会取得联系,可集体加入本会,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对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本会可以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 1、会员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、有被选举权; 2、对本会工作和理事会领导人有提出意见、建议的权利; 3、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、会议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1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,积极履行本会章程; 2、执行本会决议; 3、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、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、交流与合作; 4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为搞好本会工作贡献力量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大会原则上五年召开一次。其职权是: 1、批准或修改本会章程; 2、通过本会理事会成员名单; 3、听取批准本会负责人的工作报告; 4、通过或决定关系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地校友会和校友推荐产生。理事任期为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可以不定期举行会议。如遇重大问题需理事会作出决定时,由会长临时召集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1、解释《北医大校友会章程》; 2、推举名誉会长、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; 3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 4、对外代表本会; 5、决定取消违背本会宗旨的会员资格; 6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7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、另设名誉会长,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议产生。 会长职责是: 1、召集并主持本会理事会议; 2、对外代表本会及理事会; 3、批准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; 4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1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2、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 3、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 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; 5、未受过刑事处罚; 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 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 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2、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 3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的办事机构是校友工作办公室,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。
第四章 经费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:1、医学部定期拨款;2、各地校友会资助;3、国内外校友捐款;4、社会资助;5、其它收益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暂委托计划财物处代管,会长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,核准后生效,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,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,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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